中足联官方发布公告:建议女足俱乐部名称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女子(职业)足球俱乐部/足球俱乐部+组织形式”。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女足俱乐部和球队名称指导意见
为规范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女足俱乐部和球队名称,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步入良性运转轨道,推动职业足球联赛规范健康发展,坚持男女足协同发展,结合女足职业联赛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鼓励引导女超、女甲俱乐部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增强俱乐部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运营能力。
第二条 鼓励女超、女甲俱乐部逐步完成俱乐部名称非企业化变更,转变经营模式,推动俱乐部市场化发展。
第三条 俱乐部及球队名称命名参考
俱乐部名称的全称及简称:
(一)俱乐部全称为:俱乐部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俱乐部全称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议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女子(职业)足球俱乐部/足球俱乐部+组织形式”。其中字号不超过四个汉字。俱乐部全称及简称只可在“省(直辖市)级”“地市级”和“县(区)级”三级行政区划中至多包含两个行政区划。
(二)俱乐部简称应是其全称的简化。俱乐部简称应为全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女足”。俱乐部全称中无字号的,简称应为“行政区划+女足俱乐部”。
(三)俱乐部球队所冠名称长度不超过五个汉字,且应符合公序良俗,尽可能简洁,易于呈现,每赛季只能有一个冠名。球队全称中的冠名应放在“俱乐部”后,俱乐部名称中已体现女子足球的以“队”结尾,未体现的以“女足队”结尾。
(四)球队简称建议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所冠名称+女足队”。
(五)参赛队须申报标准英文全称、简称,标准英文全称、简称须与中文全称相对应。
第四条 上述中英文全称及简称均应向所属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及中足联进行备案。如涉及赛季中球队名称的变更,也应及时向所属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及中足联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足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足联负责进一步补充规定。